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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现象?

大律师网 2024-04-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现象的具体条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无经验、急迫、轻率等不利因素,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判断和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提供专业参考。

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现象?

1.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显失公平的首要条件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显著不平等。这通常表现为一方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能够对另一方施加决定性影响。例如,大型企业与个体消费者、金融机构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前者往往占据明显优势地位。

2. 合同内容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显著偏离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在:(1)一方承担的义务远超其所得权益,或者(2)一方所获权益明显超过其实际付出,而对方对此并无合理预期。这种不对等并非基于市场规律、行业惯例或者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而是由优势方单方面强加或者弱势方因上述不平等地位无法有效抗争所致。

3. 对方存在无经验、急迫、轻率等不利因素: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发生在一方处于不利境地,如缺乏相关知识经验、面临紧急情况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因疏忽大意未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等。这些因素使得该方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理智的评估,从而在事实上丧失了平等协商的机会。

4. 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显失公平的合同须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利后果。这里的“严重”不仅指损失金额较大,也包括对对方生产经营、生活状况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方利用弱势地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合同的公平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如果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信息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误导另一方签订对其不利的合同,这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可以被请求变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合同公平性的直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已被民法典吸收,但在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件仍可引用)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表明,利用弱势地位误导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利用了你的弱势地位,导致合同条款对你严重不利,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判断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结合合同内容、签订过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现象需考虑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合同内容明显不对等、对方存在无经验、急迫、轻率等不利因素以及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剖析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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